本文转自:上观**
服务业加计抵减优惠如何享受?
全攻略来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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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务小宋
申税小微,我知道生产、生活**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,执行期限**到2022年12月31日了。(相关政策戳→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延续,别忘了享受优惠!)我们企业符合条件具体如何享受该政策呢,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吗?
该政策享受无需办理税务备案,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提交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》后,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报享受。
**务小宋
电子税务局上关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有两个路径,我应该如何选择呢?
已经整理好啦,可以对照自己企业的情况,选择对应的声明路径。
_适用10%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15%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相同点1.仅限一般纳税人
2.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,当年内不再调整,以后年度是否适用,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
3.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《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注释》(**税〔2016〕36号印发)执行。
4.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,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;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,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,应在进项税额转出**,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。相关
政策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:**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**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**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销售额比重
要求提供四项服务(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)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(大于)50% 纳税人设立时间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,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(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,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)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,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。
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,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,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。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,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(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,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)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,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%政策。
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,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,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%政策。计算
公式**计提加计抵减额=**可抵扣进项税额×10%
**可抵减加计抵减额=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+**计提加计抵减额-**调减加计抵减额**计提加计抵减额=**可抵扣进项税额×15%
**可抵减加计抵减额=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+**计提加计抵减额-**调减加计抵减额
**务小宋
我已经了解这两个路径的区别了,但是点开声明,我还是不太会填啊,可以指导一下操作吗?
接下来我简单介绍一下操作说明吧,就以10%加计抵减政策声明为例。
功能节点
电子税务局——我要办税——综合信息报告——资格信息报告—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
操作流程
登录电子税务局,**首页菜单栏中“我要办税”中的“综合信息报告”菜单,在“资格信息报告”子项中找到“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”,进入办理页面。
**步: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表单
填写完毕的表单如下图所示:
第二步:预览提交
系统将根据填写的信息自动生成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》,请进行预览确认,若需修改的,可**[上一步]进行修改;确认无误的,**[提交]按钮。
系统弹出再次确认界面。
确认无误的,再次**[确认]按钮。
**[确定],系统自动完成提交。
第三步:完成
可**[文书下载]打印文书:
受理通过后的声明如下图所示:
税务事项通知书如下图所示:
**务小宋
《公告》发布后,企业存在可以计提但是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情况,如何处理?
若经过自查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享受条件,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**一并计提。
如果我公司2021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,且截至2021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余额尚未抵减完。2022年我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使用加计抵减政策,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余额如何处理?
你公司2022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,则2022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。但是,其2021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,可以在2022年度继续抵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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